首頁 >> 新聞中心 >> 新規《計量校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爲做好計量管理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計量校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2020年7月15日。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立法意見征集”欄目下的“進入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f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計量校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關于《計量校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爲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准確可靠,規範計量校准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計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種方式,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爲確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與對應的計量標准提供的量值之間關系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計量校准機構,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提供計量校准服務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
第三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計量校准服務,實施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對內提供的計量校准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職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計量校准服務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校准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計量校准效力)計量校准機構提供計量校准服務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第六條(基本原則)計量校准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守信、科學規範、准確可靠的原則。
第七條(鼓勵條款) 鼓勵計量校准機構加強計量校准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持續提升計量校准服務能力。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在計量校准服務中通過行業規範、行業自律、專業技術指導、職業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發揮作用。
第二章 計量校准機構
第八條(能力和條件要求)計量校准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計量校准服務相適應的計量標准、場所、設施、人員、環境條件和測量方法,並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續有效運行。鼓勵計量校准機構參與行業組織實施的確認計量標准能力的活動。
第九條(自我聲明公開)計量校准機構在開展相應計量校准服務前,應當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聲明其計量校准能力。計量校准機構應當公開其注冊地址、實驗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備的計量標准名稱及其測量範圍、不確定度或准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開展的計量校准項目名稱及其測量範圍、不確定度或准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溯源途徑等信息。
第十條(計量標准溯源要求)計量校准機構的計量標准應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准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計量校准機構可以選擇國家計量基准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以外且獲得國際互認的校准與測量能力的溯源途徑。計量校准機構應當向委托方提供相關計量標准的溯源途徑。
第十一條(人員要求)計量校准機構應當建立計量校准服務實施人員能力培訓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備相應的計量校准專業技術或管理能力。鼓勵計量校准人員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責任主體)計量校准機構對其出具的計量校准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能力保持和變更)計量校准機構應當保證其持續符合開展計量校准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條件要求。計量校准機構在計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自我公開聲明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後三十天內完成信息變更。
第十四條(第三方認可)鼓勵計量校准機構通過第三方認可機構的認可證明其計量校准能力。
第十五條(計量校准機構信息公開要求)計量校准機構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清晰和完整,不得有虛假、欺騙性內容。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計量校准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在計量校准服務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計量校准機構義務和責任)計量校准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計量校准結果的准確性和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雙方約定的要求。計量校准機構應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在計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報送上一年度開展計量校准服務年度業務統計和計量校准人員等信息。計量校准機構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計量校准服務
第十八條(計量校准服務合同)訂立計量校准服務合同或協議時,計量校准機構應當提供計量校准能力和服務的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清晰和完整。委托方應當對提供計量器具的技術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計量校准依據)開展計量校准服務優先選用國家、行業或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經委托方同意,可以采用國際、區域、國家、行業標准或雙方約定的計量校准方法。
第二十條(計量校准證書/報告)計量校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實施計量校准,並出具計量校准證書/報告。
第二十一條(分包)計量校准機構需分包計量校准項目時,應分包給已在計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公開聲明並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計量校准機構,具體分包的計量校准項目和承擔分包項目的計量校准機構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計量校准證書/報告時,應將分包項目予以清晰標明。計量校准機構實施分包前,應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並在計量校准業務洽談、合同評審和合同簽署過程中予以實施。
第二十二條(結果可追溯性)計量校准機構應當建立其計量校准數據、結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機制,對計量校准過程和條件的相關記錄、計量校准證書/報告副本應當建立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六年。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爲)計量校准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爲:(一)僞造數據和原始記錄;(二)出具包含虛假內容的計量校准證書/報告;(三)出具的計量校准數據或結果失實;(四)使用未按要求溯源的計量標准開展計量校准服務;(五)未如實注明計量校准分包情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校准機構、計量校准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計量校准能力核查)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計量比對等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計量校准機構實施計量監督檢查。計量校准機構在其公開的計量校准能力範圍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計量比對。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發現計量校准服務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嚴重失信)計量校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
(一)計量校准機構兩年內3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計量比對的;
(二)因違反本辦法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第九條、第十七條)計量校准機構違反第九條未按規定自我聲明開展計量校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計量校准機構違反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報送計量校准服務統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計量校准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整改期間,計量校准機構不得開展相關項目的計量校准。
第三十條(其他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實施。計量校准機構注冊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協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計量校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計量校准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種保證量值准確可靠的技術手段,廣泛存在于社會生産生活實踐中,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與計量檢定不同,計量校准具有自發性、差異性和高技術性的特點。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計量校准市場實現從無到有的跨越。但與經濟發展對高質量計量校准服務的廣泛需求相比,我國計量校准市場的發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著限制計量校准市場良性發展的制度性因素。爲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激發潛力、釋放活力,有必要通過制定《計量校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動完善我國現代計量測試服務體系,滿足傳統計量體系與世界接軌的融合需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二、起草過程
爲做好《辦法》的編制工作,《辦法》起草組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有關《辦法》編制的問卷調查、走訪座談等調研工作。調研期間,共收到來自24個省區市、505家計量校准機構的反饋,涉及機構類型涵蓋國有企事業、外資、合資以及民營單位。通過征詢各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與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相關負責人員、部分計量校准認可評審專家和計量校准機構代表開展座談,了解我國計量校准市場發展現狀。
2017年起多次征求各方意見,並進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正式列入總局立法計劃。2020年4月,征求全國市場監管系統意見,共收到63家單位反饋的172條意見,對其中24條意見采納,78條意見部分采納。2020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召集起草組與部分專家、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計量技術機構、行業組織召開視頻研討會。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後形成此稿。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辦法》遵循現有計量法律法規體系精神,充分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和各地法律法規實踐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符合法理原則,符合市場規律,實踐中可操作的制度性設計,側重于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問題:明確計量校准的合法性地位,強調市場在配置計量校准服務資源中的作用;明確計量校准服務中服務提供方、監管方和其他相關各方的責、權、利和相互關系;融合我國傳統計量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促進我國現代計量服務體系的建設;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計量管理的差異,探索對非法制的計量校准管理的新思路。
(一)關于計量校准的地位。現行計量法律法規對于計量器具的量傳溯源僅規定檢定(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方式,這是由于對計量校准及其作用的認知存在曆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計量校准已經是國內外普遍采用的計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有必要對計量校准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說明,對計量校准的合法性的描述與國際通行規則相吻合。
(二)關于調整的對象。《辦法》僅將爲社會提供計量校准服務的計量校准機構列入調整範圍。這類計量校准機構開展的活動及其産生的結果應由組織內部價值鏈解決,後果由組織自行承擔,權責較爲清晰。
(三)關于自我聲明的設置。根據市場經濟原則,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淡化市場准入的要求,對計量校准服務這種低社會風險的市場活動,不適合設置強制性的准入規定,因此擬對計量校准機構實行自我聲明制度。
(四)關于計量標准溯源的要求。從技術上來說,計量標准是開展計量校准服務的核心能力。根據國際通行做法,計量標准應符合計量器具量傳溯源的要求。爲保障量值統一,原則上計量標准應最終溯源至國家計量基准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但在供應鏈全球化的現實情況下,以及受限于國産儀器設備和標准物質發展的現狀,部分“高精尖”行業和外貿出口領域,仍需要依賴國外技術力量進行量值溯源,因此,《辦法》規定計量校准機構在取得計量校准委托方的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國家計量基准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以外且獲得國際互認的校准與測量能力的溯源途徑。
(五)關于計量校准服務年度業務統計信息。計量校准具有難以追溯的特點,計量校准委托方選擇計量校准機構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都會面臨著底數不清、信息不通暢等問題。考慮到我國現有大量企事業單位從事計量校准服務,因此參照企業年度報告制度,設置計量校准服務年度業務統計信息制度,以便各方監督。
(六)關于信用監管的設置。當前,計量校准市場發展良莠不齊,信用監管是規範市場秩序的“金鑰匙”。《辦法》引入對計量校准機構信用監管的內容,明確計量校准機構的嚴重失信情形。對計量校准機構存在嚴重失信行爲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從而逐步實現對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促進計量校准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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